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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工商总局关于优化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服务提高审核效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09-06 衡量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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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优化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服务提高审核效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办字【2017】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件)要求,总局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对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总局原全程电子化工作基础上,对申请审核流程等进一步进行调整、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放名称库提供查询比对服务。总局按照54号文件要求,于2017年10月1日起向社会开放总局企业名称库,提供企业名称查询服务。同时,启用升级改造的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申请人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时,即时提供禁限用信息和相同相近比对情况,供申请人参考、选择。各地要注意总局开放企业名称库、提供筛查服务对总局企业名称核准有关业务的影响,做好相关规定、措施宣传、解释工作。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查询、筛查结果和审核决定存在差异等问题,要及时与总局有关业务部门沟通,确保此项工作发挥应有的便民、惠民作用。

二、简化审核流程压缩审核时间。除冠以“中国”等字样及需要总局现场受理等企业名称,继续实行“一审一核”以外,其他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实行“审核合一”的制度。对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总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网上告知申请人。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当日受理并报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企业登记机关需当日审查并报总局审核。总局企业名称审核人员应当在之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同步反馈该企业的登记机关。

三、建立总局与各省业务有效衔接。为保障总局与各省比对系统的规范、统一,各省要按照总局制定的网上注册系统“接口”标准(见附件1)对本省业务系统进行必要完善,实现本省业务系统与总局网上注册系统的有效对接。已经建立“接口”的省,要在9月中旬以前完善“接口”功能,于10月1日前实现相关业务有效衔接,落实以下业务功能:在办理总局已经核准名称的企业登记业务时,直接调用总局网上注册系统核准信息,而不必另行手工录入到本省业务系统;发现或者总局网上注册系统提示该核准的企业名称由于存在违反禁限用规则等情形已经被撤销的,应当不予办理登记,并将有关情况通过网上注册系统直接反馈给总局,同时将撤销决定告知申请人(《企业名称核准撤销通知书》见附件2之9、10);登记业务办理完成即时通过网上注册系统反馈企业名称登记备案,并在发生企业名称变更、注销、吊销、迁移等情况即时反馈,确保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与各地登记信息一致,实现过期处理等功能自动完成。未建立“接口”的省,最迟于年底前建立“接口”。各省未实行全省统一登记业务系统的,应当参照总局“接口”标准建立与有关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其他市县的“接口”,保证有关业务畅通。过渡期内,未与总局建立“接口”的省按照现行方式开展业务,但暂时实行省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审查本省企业名称变更业务,以保证按照《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及有关规定提供比对服务。

四、加强保障培训确保任务落实。各地企业登记机关要把完成总局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有关业务纳入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有关要求完善系统功能,加强人员培训,为相关业务调整提供有效保障。总局对有关业务规程进行了调整(附件3《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2017版>),对部分登记文书进行了补充、完善(附件2),供大家在工作中学习、使用。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继续落实好《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要求,根据有关功能调整完善A、B岗工作机制,确保企业名称审核、登记有关工作不间断,确保有关改革任务有效落实、完成。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有关工作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总局企业注册局(外资局)联系。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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