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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有新调整

市国税局提醒各出口企业,去年报关出口的货物最迟应在本月18日前完成退(免)税申报。

  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自4月1日起执行,着重对去年下发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劳务税收管理,其中有五个方面的主要政策发生了变化。

  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及免税申报期限放宽是新政策的显著变化。《公告》重新明确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为货物劳务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同时,将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申报期限从原来的报关出口之日起的次月,放宽为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市国税局相关人士提请各出口企业注意,对于2012年度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最迟应在今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即4月18日前)进行退(免)税申报;逾期的将在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作免税处理;逾期进行免税申报的,将在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视同内销处理。

  此外,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要注意了,根据《公告》,对于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今年7月1日以后向国税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应按相关规定计算当年度进料加工的计划分配率,再据以计算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市国税局相关人士表示,上述规定相当于将我市的加工贸易方式下保税进口料件计算方法,从原来的“购进法”改为“实耗法”,属于免抵退税计算方法的重大调整。“在简化企业办税流程的同时,有利于企业免抵退税额的及时产生。为此,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型企业,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的数据确认及资料报送工作。”

  相关链接

  5种情形暂缓办理退(免)税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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